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省信息化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内容包含系统集成、运维服务等。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业务领域为运行维护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业务领域为云计算),每提供一份证书得1分,最高得2分,无法提供得0分。
A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上述规定提出质疑:根据项目特点,即使未取得相关证书,也能完全符合项目需求。该项目要求属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明显超出实际需求,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把证书设置为评分项,需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吗?
专家点评
业界专家陈仕伟认为,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采购文件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可以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另外,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未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需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本案例中,证书分值为2分,不构成《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规定。
评审专家周智彦也认为,采购文件证书设为评分项。根据《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并不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政府采购评审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规范。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把证书设置为评分项并不违规。
一位资深人士认为,采购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因此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采购文件不适用《实施细则》,但并不代表可以随意设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明确需要重点审查“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本案例中,该项目为信息化项目,要求具有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分值为2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但本案例为采购人依法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并非行政机关等单位制定政策文件或措施,所以不适用《实施细则》,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一位采购人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